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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泥乡人民政府公告

白泥乡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

公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及20xx年x月x日我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安全生产工作。在我乡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范围: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化品等行业和领域。

1.煤矿

(1)在我乡范围内非法偷挖盗采煤矿资源的。(2)在我乡范围内非法运输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3)在我乡范围内组织经营或倒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

经营礼花弹的。

5.危险化学品:(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二、工作开展时间

20xx年x月x日开始

三、罚则

凡有上述非法行为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贵州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未经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煤炭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七十条和《煤炭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 余下全文